2008年6月29日,温江区出台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房地产及相关行业恢复发展扶持居民安居置业的意见》(温府办发〔2008〕59号)(以下简称《意见》)。该《意见》涉及落实中央政策、鼓励参与灾后重建、促进房地产业恢复发展、刺激需求扶持居民安居置业等方面,具体在金融、税收、财政、土地、建设、住房保障、户口、政务服务等方面给予企业和购房者政策优惠。这对于促进温江区地震灾后房地产业恢复发展,扶持居民安居置业具有重要作用。同时,也有利于温江的城市及宜居建设,对促进该区经济和社会全面发展有着重要意义。
为了进一步明了该《意见》的具体细节和亮点,笔者就市民关心的问题,访问了温江区房产管理局。
一、如何界定购房时间?
答:凡在2008年6月29日起至2009年12月31日止期间,在我区范围内所购房屋类型、房屋面积符合《意见》要求的区内外购房者,可享受购房财政补贴。其中满足条件且在2008年6月29日至2009年5月31日期间购房的购房者,可享受所交个人所得税地方所得部分的补贴。购房时间界定:新建商品房以网上签约备案时间为准,存量房以受理买卖过户登记时间为准。
二、所购房屋如何界定?
答:《意见》对购买普通商品住房、其他商品房、已办房屋所有权证的存量住房和商品住房等不同类型的房产给予相应的补贴。
(1)普通商品住房是指: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的新建商品住房: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含1.0)单套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下(含144平方米);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公布的同一范围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4倍以下。
(2)其他商品房是指:除普通商品住房以外的新建商品住房。
已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存量住房是指有房屋所有权证再次交易的住房,也就是我们通常说的二手住房。(3)商品住房是指:新建商品房中的住房(不含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房等政策性住房)。
三、撤销备案情况是否有相关规定?
答:凡在2008年6月29日前签约备案且在6月29日后撤销备案的商品房,不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同时,开发企业应在销售现场醒目位置对不能享受相关购房优惠政策的房源信息进行公示,方便购房者查询;开发企业有义务告知(购房者也应主动确认)购买该房屋是否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四、购房补贴的标准与成都相同吗?
答:温江《意见》与成都《意见》基本相同。主要包括:契税补贴、财政补贴和个人所得税补贴三种。需要强调的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