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基础设施不配套不到位等非企业自身原因导致不能按期开工的,企业可以提出申请,经国土资源部门审核同意后,可以延期开工。地震灾害发生后,市政府考虑到企业有很多实际困难,特别是因地震灾害导致企业资金短缺无法按期开工建设的,如果企业提出申请,国土资源部门将按《意见》精神进行审核,在批准的延长期内,不收取土地闲置费。
【关于出让土地的联合开发和土地使用权的转让】
《意见》规定,对出让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企业,因地震灾害导致企业资金短缺不能完全依靠自身力量,或完全无力开发的,根据企业申请,经国土资源部门审核批准,可以办理全部或部分国有建设用地转让权。办理程序是由企业提出申请,国土资源部门审核批准。关于土地转让的有关税费问题,建议由税务部门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落实抗震救灾及灾后重建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作解释。
【关于延长付款期限】
《意见》规定,因地震灾害原因,招拍挂出让的经营性用地,企业可提出延期付款申请,经国土资源部门审核批准,付款期限可适当延长,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半年。延长期的基点以出让合同约定的最迟付款时间为起点。在批准延长期内,不计滞纳金。